用首诊负责制制约小龙圳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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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7-16 14: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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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圳的悲剧被报道后,7月13日,深圳南山一对年轻夫妇又反映其8个月大的女儿李馨怡在3次转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案例。7月5日,仅仅在世上逗留了1年零9个月的男童龙圳在深圳辞世。头一日下午,小龙圳在深圳家中意外被钢管插入肛门直达胸腔长达30厘米。在紧接着的10小时求医路上,父母带着龙圳辗转五家医院,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7月15日《南方都市报》)
由于医技所限或没有病床等原因,医院之间的转诊或许难以避免会出现,但是这不能成为可以任由患者因为转诊耽误抢救时间而受到生命威胁的理由。一些病症极其凶险,与时间赛跑实际就是与生命赛跑,所以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病人因为转诊遭受甚至是不可挽回的伤害,补齐医院之间转诊这一医疗过程中的责任短板,强化医疗机构的首诊负责制度不可或缺。
首诊负责制起码应该包括这样一些要求:首次接诊的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必要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因为转诊延误时间导致病情严重化。比如,对于正在出血的病人必须立即进行止血;对于像深圳南山李馨怡这样的先天性心脏病人,应当向其父母提供相关抢救药物等等;首次接诊的医疗机构只有在出于实质性原因比如医技不达要求、缺乏必不可少的抢救设备等,才可以建议病人到其他医院治疗,而不能像深圳蛇口医院西区和南山人民医院这样以没有床位为由拒绝救治李馨怡,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像李馨怡父母提出的打地铺住院办法,并不存在绝对不可以接受的理由;对于确须转诊的病人,首次接诊的医院必须对其陪护人明确告知可以前去的医院,因为医务人员比患者及其家属更清楚医疗机构有关医技与设备配备情况,以免病人因为不必要地在多家医院之间腾挪而耽误抢救时间;应当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转诊协调机制,帮助病人查询相关医院救治情况,联系好适合前往的转诊医院;如果是危重病人,首次接诊的医院应尽可能派出救护车护送病人前往其他医院,在派不出车辆情形下,起码也应派医护人员随同病人乘坐其他车辆,以对路途中可能发生的病情恶化进行临时性救治;必须明确禁止因为患者随身携带经费不够而以各种理由打发病人到其他医院的情形发生。
2003年非典型肺炎发生期间,北京、山东等地都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对具有“非典”症状的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其实,像这样明确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患者,否则将坚决追究责任”的首诊负责制,不应仅在像发生非典型肺炎这样的特殊时期实行,而应当成为在任何时期任何地方都必然对医务人员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因为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须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现在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规定对于确属其他部门与人员办理的事项,首次接待的公务员必须负责联系好适合经办的部门与工作人员,那么对于公民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系的医疗机构,又有什么理由不实行严格的首诊负责制呢?!
尽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转诊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是否属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情形,因而像深圳部分医院推诿小龙圳与李馨怡这样的行为,并非不存在着规避该条法规的可能性,所以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首诊负责制度及相关罚则,并在举证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惟有让首诊负责制成为制约部分医务人员敷衍塞责、漠视人的健康与生命的锐利武器,像小龙圳、李馨怡遭遇的此类悲剧才有得以尽可能避免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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